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业服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15港仙;
3. (a) 重选以下董事:
(i) 王怀玉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王振国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卢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iv) 李春雷先生为执行董事;
(v) 卢毓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 于金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证券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量之本公司股份,则该等股份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40及141条,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公司债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公司债券);
(c)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或任何附有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所附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以股代息发行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量之本公司股份,则该等股份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於本公司董事会於所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在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公司债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所定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6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回购之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量之本公司股份,则该等股份总数可予调整)。」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股东所采纳并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生效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购权及╱或作出或授出认购权要约,致使将会或可能需要配发本公司股份及╱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认购权,惟根据购股权计划行使全部已授予或将授予之认购权而配发或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量之股份,则该等股份总数可予调整);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及╱或作出购股权要约而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本公司股份及╱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v)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v) 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v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为厘定有权出席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所有股份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获派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5. 就本通告事项3而言,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分别为王怀玉先生、王振国先生、卢华先生、李春雷先生、卢毓琳先生及于金明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6.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一切股东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